恶意挖人不正当竞争是否是一个性质?
任何公司的长远发展都是离不开相关领域的专业性的高精尖人才的,因此实际上各企业之间对于一些真正的符合企业需求的精英是十分的求贤若渴的,甚至有的时候,各企业之间还会存在所谓的恶意挖人。在有些人看来,恶意挖人也应当列为不正当竞争的。那么,恶意挖人不正当竞争是否是一个性质呢?
一、恶意挖人不正当竞争是否是一个性质?
企业“挖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大多是看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即看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确定企业通过“挖人”形式侵犯其他企业或单位的商业秘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没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则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例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根据情况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章专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了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行为的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经营者故意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侵害的经营者确实存在着受损害的事实,这些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损失。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害,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并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非财产损害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其后果则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接受刑罚制裁的法律后果。
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情节严重因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形式的法律责任。其包括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和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并不是所有的恶意挖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只不过有的企业通过恶意挖人的这种做法,聘请其他企业的高精尖人才,并且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获得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这样的话,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是仅仅是从本公司挖人的话,不能仅仅凭借挖人这种做法就判定为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因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夏骏艺律师,手机: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有深厚的理论功底...More>>
·未经公证的遗嘱有效吗?
未经公证的遗嘱有效吗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新政:补偿费归谁?
1.征收宅基地补偿费归谁?尽管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是并不意味着土地征收补偿就应当归村集体所有并由村委会自主分配使用,依法使用宅......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包装、检验的要求
买卖合同中应当对物品的包装、检验作出全面严格的约定,以免在物品交付时造成损毁、灭失。《合同法》对物品的包装、检验作了如下的规定:一、出卖人应......
·员工故意告我不签合同怎么办?
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针对员工恶意不签或拒签,公司方面应在入职当天发与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并要求员工签字按手印,如有员......
·借款合同预期收益与违约金能否并存
借款合同预期收益与违约金能否并存?可以并存,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但不得总计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如何理解著作权中的广播权?
如何理解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广播权什么意思?生活中人们常常收听广播节目,广播节目中的讯多内容的作者都会享有广播权,但许多人并不了解什么是广播......
·多次走私要如何处罚
多次走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体处罚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
·哈尔滨买房子首付多少钱
哈尔滨买房子首付多少钱知道你要买新房还是二手房他们是有区别的。哈尔滨首付买房最低首付:一般首套房首付为30%以上首付的情况可以分为:1、在首套......
·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行为?
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行为?行为犯可以有未遂犯,行为犯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复牌一般要多久?过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复牌一般要多久?过程是怎样的?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复牌一般要多久上市公司复牌时间不固定,看具体公司而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