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前置程序有哪些?
23.nj64.com 夏骏艺律师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前置程序有哪些?土地使用权纠纷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包括农田权属、山林权属、水域权属等。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纠纷要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解决,而纠纷调节的程序也要视双方主体而定。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前置程序有哪些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前置程序有哪些?农村土地或林地使用权行政裁决案件,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林地,因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之间,对其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经复议后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诉讼案件。其特征是:1、使用权处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级人民政府;使用权争议的主体是主张对立的双方以上的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产生争议,只有当事人在双方以上,其主张对立时才会产生争议。对同一土地或林地在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当事人主张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双方以上的当事人。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主体是特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处理土地或林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属人民政府专属权利,其他组织和部门无权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和国家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处理机构,负责对土地或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2、争议的客体和内容是土地或林地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或林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其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林地按不同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农用地包括林地使用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能够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农户为单位实行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使用的主要形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形式的其他土地或林地,依法可以通过招标、投标、协商等承包方式取得其使用权,该使用权取得的主体,既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其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一处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能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主体是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要经过申请、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的,应经过申请,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乡(镇)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建设,依法能取得其土地使用的主体是从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四是乡村公益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乡(镇)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建设土地使用权取得主体是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主管部门或所有人。土地或林地的使用权与地上物紧密联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土地或林地上的地上物一般随土地或林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从事建设,涉及地上建筑物、构建物、树木、青苗等,在未依法进行补偿前,其所有权属于原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林地使用权的地下的矿藏、埋藏物是法定的国家所有物,不属于该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作为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树能,享有土地或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或依合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权利也是当事人对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实际内容。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行政复议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也作了与《土地管理法》相同的规定。上述法律未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行政复议法》施行前,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权属处理决定,未经行政复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即可直接受理。综上所述,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前置程序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仲裁并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前置程序。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合理合法维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夏骏艺律师,手机: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有深厚的理论功底...
More>>
·房屋他项权证的用途是什么?
房屋他项权证的用途是什么一、房屋他项权证的用途是什么1、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
·如何面对拆迁安置维权?
切忌消极对待,置身事外一部分被拆迁人面对政府的拆迁项目是非常消极的,哪怕对自己的补偿极其不利,也不主动找政府谈判,而是忍气吞声,置之不理,这......
·网贷不还款的后果是什么?
网贷不还款的后果是什么?1、遭遇罚息和违约金贷款不还,首先遭遇到的就是高额罚息,一些金融机构在罚息的基础上,还需要你支付一笔违约金,这些费用加......
·被判拘役缓刑最多几个月?
被判拘役缓刑最多几个月?拘役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居间人的义务是什么?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居间人的义务是什么?一、居间合同法律规定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以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的是什么?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以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的是什么团体?在经济生活中,存在很多以为股东分配利润为目的而存在的企业组织,但是也存在很多为各种谋取利......
·一、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相对性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相对性是什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出现,突破了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了合同外第三人对合同内容的继受义务。买卖不破租赁的......
·刑事诉讼回避理由包括了什么
刑事诉讼回避理由包括了什么一、刑事诉讼回避理由包括了什么一般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
·在我国拒不认罪判刑了在监狱能减刑吗
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然拒不认罪的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人员办案的进程,但我国的新刑法当中早就已经将相关的重点转移到了......
·打架案件处理办法需要进行伤情鉴定吗
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可能会因为一些误解或者一时的意气,出现打架斗殴的时间,尤其是在晚上聚餐的过程中。打架斗殴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造成误伤致死......
·并购重组审批时间及主要审批环节有哪些
并购重组审批时间及主要审批环节有哪些一、并购重组审批时间1、接收至反馈时间大致在:1----15天左右;2、受理时间到反馈时间大致在:20----30天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