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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后,若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在书写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后,会尽早安排开庭时间,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寄送传票。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八十六条 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二、关于送达的一般要求
  
  1、送达主体的界定
  
  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唯一法定主体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或者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的行为都不能称为送达。人民法院委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不产生送达的效力。当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递交文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
  
  2、适用的程序范围
  
  送达系民事诉讼程序,只发生于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诉讼外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交其他文书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送达,但并不排除送达程序的适用,可以参照适用。
  
  3、送达的对象范围
  
  送达的对象是全体诉讼参与人,通常为当事人、证人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也可能成为送达对象。
  
  4、送达的文书种类
  
  送达的文书仅限于诉讼文书。具体而言,包括人民法院制作并发给当事人的判决(调解)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和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用的文书,比如通知书(受案、应诉、举证、合议庭成员告知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等。人民法院内部用的报告、函件类文书不适用送达程序,当事人之间自行交换无须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也不适用送达程序。
  
  5、送达方式的选择适用
  
  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送达主体即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人民法院以非法定的方式送交诉讼文书,属程序违法,不产生送达效力。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依次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七种以及涉外的外交送达和条约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系传统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系信息化时代的产物。传统的六种送达方式的顺序安排隐含了立法者对送达方式优先性选择的倾向性意见。直接送达系首选,直接送达遭遇当事人拒绝的,适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均无法送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应严格限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优先次序选择送达方式。对于电子送达,其适用以受送达人的同意为前提。
  
  我们看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送达传票,其他主体的送达行为是不会发生送达的法律效果的,并且,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传递。若遇到当事人拒收的情形,视为送达。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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