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合同书写的关键是什么?
一、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二、书写关键
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以及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等。
三、功能
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质保金条款作为合同买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被广泛运用到建设工程、买卖设备等合同关系中,往往约定由买方保留一部分款项暂不给付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或设备(货物)交付后一定期限届满,设备(货物)质量合格再行给付。
四、具体含义
1、由于质保金不是法定的概念,加上合同对于质保金的约定一般都非常简单,因此对质保金的性质认识和相关处理上常常出现争议和误解。 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为质量保修金;一种为质量保证金。2、所谓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设备(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设备(货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购买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所谓质量保证金是合同一方就所供设备(货物)的质量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承诺。如果设备(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那么购买方就必须向对方给付该款项。如果设备(货物)质量不合格,应当将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来处理,假如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付设备(货物)的一方可以请求作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后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仍应给付剩余部分。 质量保证金不宜解释为一种担保,担保法上的担保保证的是主债务的履行,因此从构成要件来分析,约定质保金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种类。3、质保金作为特定化的款项,可以是质量保修金,也可以是质量保证金。如作为质量保修金,当设备(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即用于充抵维修设备(货物)的费用;当设备(货物)质量合格后,其给付条件成立,即应按约给付。 如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没有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其性质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如果设备(货物)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违约方即无权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如果不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先按照违约条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请求给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通过阅读正文,您一定没想到,质保金的含义有这么深。还有质保金的主要功能,也是工程师所需要熟记于心的。下次再进行工程质保金合同书写的时候,一定可以用上,我们这次为您提供的内容。尤其是质量保修金,当货物出现问题的时候只有条件成立才会给付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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