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我国,我们知道,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相互转让时,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就要确定其中的主体,国家法律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主体不合法:
1、公司没有依法成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公司未成立时,股份认购人尚不具备股东地位,当然也就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即使其已经缴纳出资,换取了公司股份,由于公司此时尚未经法定程序审核,将来能否成立尚不确定,如准许其转让股份,不仅难以防范恶意者取巧谋利,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而且会干扰公司正常设立活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视为依法成立。如双方签订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后,其中一方因其他原因把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或已依约提供的出资,在公司注册登记前转让给他人,就不是我们所说的股权转让。
2、出让方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一是出让方没有依法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如AB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A占公司51的股份,B占49的股份,经营期间A未征得B同意就将自己股份的20转让给C,C支付了全部的转让费用,但是未办理有关手续。后C因为急需资金又将这20股权中的6转让给D。D与C签订转让协议后,发现该企业经营亏损,于是不向C支付转让费用。这里,因C受让A的股权之后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而没有取得股东资格,C向D转让6股权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二是出让方的公司股东资格因故丧失。如
(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
(2)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
(3)因违法受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在以他人名义认购股份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份的,有人认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实际上的股份认购人才是股东。我们认为这一问题涉及到该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股东,学界对此历来有实质说与形式说之争,相对而言,将名义上的股份认购人视为股东的形式说,符合股东身份的要式性,有利于理清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及与外界之间的关系,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更加完善。因此,对名义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份的,不能简单以此为由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3、受让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一是对某些民事主体,法律禁止或限制其作为公司股东。如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作为公司股东;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以及职工持股会或其他类似组织未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不能作为公司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行业的公司股东;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
二是对某些种类的股权,法律对持有者的身份作了特殊限制,这种股权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转让。主要包括:
(1)法人股(即法人所持有的《公司法》生效前根据《股份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公民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本法人单位职工。
(2)内部职工股(即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仅限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只能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禁止向职工以外的人转让。内部职工的范围是:
①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②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③公司的董事
以上文章就是我们为您总结的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的整理,我们知道,股权转让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依据,文章中已经对不符合主体的条件罗列出来了,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点击下面的延伸阅读部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夏骏艺律师,手机: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有深厚的理论功底...More>>
·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种类有哪些
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
·企业劳动合同一般几年?
企业劳动合同一般几年劳动合同几年一签,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是,签订第3次劳......
·刑事处罚退休待遇是否会取消?
刑事处罚退休待遇是否会取消?已退休人员因犯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退休待遇是否取消,分两种情况:1、非公职人员。按照《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
·不签劳动合同向谁投诉?
不签劳动合同向谁投诉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
·正定拘留所看人是什么时间
正定拘留所看人是什么时间正定拘留所看人是什么时间拘留所看人都是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在上午进行。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一)拘留的概念刑事诉......
·法院离婚起诉开庭男方不到怎么处理退庭的
法院离婚起诉开庭男方不到怎么处理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在什么情况下子女由男方抚养
在什么情况下子女由男方抚养男方要提供以下证据,法院才会判有男方抚养子女:(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2......
·私募基金托管人公告是什么?
私募基金托管人公告是什么?一、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
·医保卡治疗工伤法律责任是什么
医保卡治疗工伤法律责任是什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对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