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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性的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一时性的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在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一方所提主张会造成另一方权益损失,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权行使抗辩的权利。抗辩权的种类繁多,划分标准不同其指代的权利内容也不同,就如一时抗辩权与永久抗辩权虽同为抗辩权但不可同一而语,那么一时性的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分析分析。
  
  一、一时性抗辩权
  
  1、一时抗辩权的定义
  
  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 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
  
  2、一时性抗辩权的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如买卖合同,出卖人在买方未支付价款之前,有权拒绝交付并继续保留已出卖的标的物。
  
  (2)检索抗辩权,亦称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诸强制执行,或在有物权担保时先执行物权担保,只有当前两种情形仍不能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才履行债务。
  
  (3)不安抗辩权,是指依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其债务,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因故恶化时,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履行对待给付,否则可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的权利。
  
  二、一时性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的区别
  
  1、二者阻止请求权的时间(或程度)不同
  
  如果是永久性抗辩权,产生的是永久性阻止请求权行使的效力;如果是暂时性抗辩权,产生的仅是暂时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效力,无论行使多少次,也不发生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之效力,请求权于适当时候仍得以顺利实现。拿赠与人穷困抗辩权来说,赠与人经济恢复后,受赠人能否请求其履行,依这一权利属永久性和属暂时性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
  
  2、二者的消灭事由不同
  
  永久性抗辩权和暂时性抗辩权共同的消灭事由仅有两项:请求权消灭或者抛弃抗辩权。除此之外,永久性抗辩权再无任何其他的消灭原因。但是,对于暂时性抗辩权而言,还可因产生暂时性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而消灭。例如,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在对方无对待给付时,一方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待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后,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该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消灭。
  
  一时性与永久性从起字面上来理解主要是时效性存在差别,一时性的抗辩权明显是短暂性的权利只要抗辩的事由消灭则该抗辩权也会随之消灭,而永久性抗辩权不会因为抗辩事由的消亡而消失。通常情况下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行使的抗辩权为一时抗辩权,较少有永久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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