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认识上有一个误区,以为租了别人的房子后不想租了,只要通
一、租客是否可以随便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有两点:(一)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损毁、灭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租人租房子是用来做仓库的,但是现在墙踏了一边,起不了保护作为了。(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例如,承租人的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因此,除了上述两点外,除非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有约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否则,承租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赁该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清,甚至根本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又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双方曾经约定房屋租赁期限的,那么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当做不定期租赁来处理。按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解除租赁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一)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押金是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而支付的,和违约金的性质并不相同,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二)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从中可以看出,违约金不是房东漫天要价或是扣除押金就可以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该就实际损失计算协商解决。(三)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书面手续。这里所说的书面手续就是《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在解除时双方应该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是什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应在这份文件中明确。但要想解除租赁合同,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时候,此时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否则的话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因此,租客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并不是随意进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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