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法律网
23.nj64.com
南京夏骏艺律师电话15052927793

北京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北京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化政策已经开展有写年限,不过当前大部分人对此还是不了解的,不知道政府信息公开化有哪些规定,这样的话政府信息公开化能够带来的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这些内容才能收益于其中。那北京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呢?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可以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化政策虽说是国家出台的,但是由于各个地区的发展不同安排事项不同,所以开展的时间和内容都会有所不同,而且各个地区会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化规定,所以北京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只适用于在北京的朋友参考,外地的朋友还需要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夏骏艺律师,手机: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有深厚的理论功底...More>>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可能很多人都知道,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只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要是说到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话,则一般是在诉讼离婚中才有的。那么您知道我国规定的离......


·江苏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


·帮助犯未遂和帮助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帮助犯未遂和帮助未遂的区别是什么?一、帮助犯未遂和帮助未遂的区别是什么?帮助犯未遂和帮助未遂的区别具体如下:1、帮助犯的未遂帮助犯自身......


·国企高管薪酬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国企高管薪酬加班有加班工资吗?国企高管薪酬加班有加班工资,劳动法并没有规定高管没有加班工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便应......


·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离职不发工资怎么办?
      为了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就需要在双方之间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依法保障双方的......


·劳动争议可以约定仲裁地么?
      劳动争议可以约定仲裁地么?一、劳动争议可以约定仲裁地么?一般情况是不可以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既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行政拘留路途时间是否计算在内?
      行政拘留路途时间是否计算在内?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的期限,从作出行政拘留之日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


·中国有哪些死刑执行方式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


·异地离婚法院费用是多少
      从之前文章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夫妻如果想要在异地离婚的话,则只能是起诉离婚,也就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让法院来判决离婚。那么异地离婚法院费用是......


·公司法吸收合并2023有怎样的程序
      公司法吸收合并有怎样的程序公司的吸收合并是公司发展的一种方式,也是优化组合的一种方式,通过吸收合并使得被合并的公司资源能够得到更好地利用,......


·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损害调解有哪些规定?
      虽说国家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和执行的规范,但是针对不同的地方,因为经济条件不同,物件水平不同,因此,对于国家制定的标准也会结合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夏骏艺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052927793
15052927793
点击这里给夏骏艺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