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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
  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三、代位权的标的
  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综上,我们了解清楚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之后,一旦符合这些条件规定,那么作为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了。在债务关系中产生纠纷的,其实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网站为您推荐所在地区经验丰富的债务律师,切实帮助你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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