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上诉理由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可以成为当事人上诉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 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认定;所谓认定事实不清,则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证据,所得结论含混不清,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一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其结果必然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有所不当。故而当事人可对此提起上诉。
⑵ 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衡量案件的质量有两个基本的标准,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了,不仅直接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而且会造成实体处理结果的差异,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失当和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诉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⑶ 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的。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但是,却可在极大的程度上保障实体公正。因此,如果一审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错误,一般会影响到实体判决的正确性;退一步讲,即使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影响实体判决的正确性,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基于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⑷ 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可基于新证据而提起上诉。
二、如何写好民事诉讼上诉理由?
写好上诉理由,首先要注意针对性。上诉状的制作者在写作上诉理由时,实际上是将一审裁判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作为“靶子”,因此,为有所“斩获”,应力求矢矢中的,不放空箭,也不能胡乱放箭。这就是说,上诉人应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具体而言,上诉人如果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就要用确凿的证据说明事实真相,全部或部分地否定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如果其认为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并无不当或错误,只是在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有误,就要运用法律武器,包括从法律理论上论证和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指明一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如果其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和裁判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也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指明此方面的错误;如果其发现了新的证据,就要指明该新证据具有什么证明作用,可以否定被一审裁判认定的什么事实或结论,或者可以肯定被一审裁判否定的事实。其次,要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好整个理由部分的行文。从写作实践看,对理由部分的行文,有的先概写一审裁判的内容,然后再针对其错误或不当之处条陈上诉理由;有的则以陈述理由为主,结合着指明一审裁判的错误或不当之处;有的还采用夹叙夹议的方式,一边指出一审裁判存在的错误,一边阐述自己的上诉理由。总之,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行文,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阐明上诉理由。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上诉理由一共有四大类,民事诉讼上诉人在写民事诉讼上诉理由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书写。正确的民事诉讼上诉理由,是成功的一半。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书写上诉理由时要根据客观情况而写,切勿杜撰。合理有利用民事诉讼上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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