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法律网
23.nj64.com
南京夏骏艺律师电话15052927793

在我国撤销赠予协议必须去法院起诉吗?

在我国撤销赠予协议必须去法院起诉吗
  
  如今几乎是亲人之间对某些物品进行无偿赠予也都是要提早的落实在书面协议当中的,但是有些所谓的无偿赠予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比如对老人们进行赡养,因此也可能随着客观因素的变化就想要撤销赠与协议了。但是,撤销赠予协议必须去法院起诉吗就成了很多人关注的,事实上,受赠人如果没什么争议的话,当然不去法院起诉也可以。
  
  一、在我国撤销赠予协议必须去法院起诉吗?
  
  如果受赠人也愿意同意对赠与合同进行撤销,也不是说必须要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但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赠与合同的撤销之所以要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几乎都是因为受赠人肯定是不同意赠与人这么做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无偿性。
  
  2、 单务性。
  
  3、 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4、 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5、 赠与为诺成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既然当初已经把东西决定了无偿的送给其他人,那么在给了别人以后自己当然没有单独想要就能够随便要获得这种资格了,所以,生活中我们见到的好像撤销赠与协议都是在法院起诉才完成的,那也恰巧证实了受赠人同意撤销这种现象的很少的,但去法院起诉之前也要知道不是所有的赠与协议都能撤销的。关于撤销赠予协议必须去法院起诉吗的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夏骏艺律师,手机: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有深厚的理论功底...More>>

·行政命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行政命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一、行政命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行政命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


·试用期可享受什么福利,试用期有哪些福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待遇肯定是不能与转正之后相比的,但在试用期内,也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的。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享受什么福利?我们收集整理......


·一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一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一、一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
      通信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一、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一)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内容及作用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内容及作用一、什么是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


·轻微工伤休息工资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


·当事人只有一套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这样判决是不对的。因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是一物一权的应有之义。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


·检察院传唤审查起诉阶段的任务是什么
      一、检察院传唤审查起诉阶段的任务是什么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活动与审查活动相分离并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审查起诉......


·到退休年龄辞退有补偿么
      到退休年龄辞退有补偿么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际上并不属于辞退,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它是属于一个自......


·一、房屋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么?
      一、房屋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么?房屋增值部分也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


·房产继承权公证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房产继承中涉及到对被继承房产的公证问题,在从前这是继承房产必须的手续,而如今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可能会取消这一规定。那么进行房产继承权公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夏骏艺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052927793
15052927793
点击这里给夏骏艺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