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自然人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一、国有企业自然人股东和单位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义务行使承担方式不同。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后果由组织承担。
2、构成形式不同
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法人股东也称单位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
二、相关的扩展资料: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权利:
(一) 股东身份权
(二) 参与决策权
(三)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四) 资产收益权
(五) 退股权
(六) 知情权
(七)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八)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九) 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十) 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权转让的规定
股权转让完毕,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变更登记只是股东变更的对抗性要件,而并非生效要件。故得出以下结论:1、转让双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股权受让方即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即使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
2、股权转让后未依法变更工商登记的,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不能以股权已经转让来对抗第三人。即对于第三人来讲,转让方还是“股东”,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股东责任。即使股权已经依据协议转让。但在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转让方已经丧失股东资格,而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不因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有所影响。3、股权转让后依法进行变更工商登记的,转让方无论对于受让方还是第三人来讲,都不再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之后,就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实施股东应当享有的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的权利,还可以对外或者是对内的转让股权,利用股权进行投资收益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公司人合性以及封闭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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