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法律网
23.nj64.com
南京夏骏艺律师电话15052927793

工程完工后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

工程完工后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
  
    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工程的使用者会向发包方索赔,若果该工程质量是由于承包方的原因而出现的问题,则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追偿,但对于工程已投入市场使用,有些承包方会拒不承认存在存包关系,这是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其并非独创性的、孤立的规则,而是合同法领域的代位权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具体应用。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必然要受到代位权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所谓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其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宗旨是在既不损害发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又尽最大限度地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故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仍应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1.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具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需举证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其次实际施工人需证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再次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的工程款债权。
  
    2.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即指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结算完毕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系合同相对方,故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且逾履行期。而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仍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实际施工人系基于代为求偿的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不宜因实际施工人难以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举证的客观事实,而将工程款是否结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
  
    如果这样认定将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制定初衷。在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的情形下,对于该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因实际施工人在无法获取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条款的情形下,难以证明结算后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而发包人作为合同的持有人,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后可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抗辩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由发包人承担其对于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期限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
  
    3.在实际施工人已经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完成了证明责任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不应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将举证责任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发包人掌握着结算金额和已付款的证据,此时发包人应当对结算金额和已付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若此时发包人拒绝举证,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内容为真实。而如果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存有异议,则应对己方主张的欠付工程价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支付逾期的情形下,若发包人举证证明了其与承包人之间对于工程款是否欠付及欠付金额尚存争议,法院不宜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欠款问题进一步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欠付工程款”必须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明确无争议的工程款,实践中即使经过结算,仍有其他因素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于工程欠款的确认,而在双方未经确认的情况下,若依据结算金额直接确定“欠付工程款”,则会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发包人对其抗辩承包人的一切抗辩事由诸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等,可以同样对抗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对以上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
  
    一个工程通常是比较庞大的,故而会有很多的施工工人,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想要否认承包工程关系,几乎不可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实际施工工人与发包方并未签署合同的情况,此时该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请求认定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夏骏艺律师,手机: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有深厚的理论功底...More>>

·签了三年的合同然后半年我想辞职了怎么办?
      签了三年的合同然后半年我想辞职了怎么办?一、签了三年的合同然后半年我想辞职了怎么办?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


·现实中导致房产转让的原因其实是比较多的,最常见的自然就是买卖
      现实中导致房产转让的原因其实是比较多的,最常见的自然就是买卖、继承了,此时转让房产也有一定的程序,毕竟房产属于不动产中的一种,在进行转让的时......


·遇到开发商欺诈要怎么办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出现欺诈行为算是很常见的,而此时对于购房者来讲,一方面是要避免遇到开发商欺诈,另一方面确实遇到了之后,也要知道该怎......


·一、身份证期限到了还能上网吗?
      一、身份证期限到了还能上网吗?身份证有效期到了不能到公共网吧上网。具体依据如下:公民的身份证过期,则属于无效身份证,无法刷卡验证上网者身份,不......


·出境旅游合同违约金赔付事项
      出境旅游合同违约金赔付事项一、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损害赔偿事项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


·工程质量检测什么意思?
      工程质量检测什么意思?一、工程质量检测什么意思?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工程实体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进行的诸如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


·外资股权投资协议书怎么写?
      外资股权投资协议书怎么写?外资股权投资协议书甲方:乙方: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


·换押的司法程序是怎样的
      换押的司法程序是怎样的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


·辞退员工住宿补贴可以不发吗
      辞退员工住宿补贴可以不发吗一、辞退员工住宿补贴可以不发吗?可以,住宿补贴都是发给在职员工的,况且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公司必须要给在职员工发......


·征地迁坟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迁坟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城镇一体化的建设,各地征地拆迁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而这个过程中,涉及到拆迁的不仅仅有房屋,还有可能需要迁坟。此时......


·非职务发明单位不让申报怎么办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单位压制的,发明人可以自行申请专利。《中华人民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夏骏艺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052927793
15052927793
点击这里给夏骏艺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