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国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部队,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因此,军事设施、武器装备不合格,提供给武装部队,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讯指挥器材、侦察器材、军事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事车辆,等等。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国库、仓库;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寻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所谓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是指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规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在科研、设计、勘察、测量、建设、施工、制造、修筑、修理、验收、采购、销售以及到部队使用全过程中某一环节出于故意而导致了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如被征购,又可以是无偿的,如被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巷罪成立。其次,所提供的必须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所谓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制造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提供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包括外形、内部结构、坚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项技术、数量指标。最后,必须是向武装部队提供。虽有提供行为但不是提供给武装部队,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
对于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要求必然引起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一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当生产、修理、施工、销售、采购等单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仍向武装部队提供就构成单位犯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
二、认定
区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两罪在交付不合格产品、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以外的产品。二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有深厚的理论功底...More>>
·出车祸坐牢还要不要赔钱
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坐牢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坐牢并不影响受害人主张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
·二手房合同怎么备案,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如何在交易流程繁杂的二手房市场中,保障二手房交易的安全,有效保障二手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手房合同备案是有效手段。那么二手房合同怎么备案呢?......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什么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什么一、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什么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
·股东如何变更
股东如何变更公司股东变更也是一件麻烦事,那么下面详细罗列一下变更的基本条件: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3拐卖儿童刑事案件就怎么处罚的?
2023拐卖儿童刑事案件就怎么处罚的?一、拐卖儿童刑事案件就怎么处罚的?1、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国定假日安排加班可以调休吗
国定假日安排加班可以调休吗按照《劳动法》第40、44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按不少于工资300%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
·诉讼离婚法庭现场辩论内容有哪些?
对案件的调查结束后就是法庭现场辩论阶段,在诉讼离婚法庭现场不仅需要将自己的观点表述清楚并举出对己方有力的证据来获得法院的支持,还要反驳对方的......
·被告不拿判决书怎么办
拒收判决书的,判决一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
·诈骗检察院批捕还能放人吗
一、诈骗检察院批捕还能放人吗一旦被认定犯罪、被批捕,不能放人。但可以咨询办案机关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果百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对外贸易模式都有哪些 对外贸易的作用是什么?
对外贸易模式都有哪些对外贸易的作用是什么对外贸易模式不是单一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规定选择合适的对外贸易模式,一个合适的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