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脱逃罪追诉时效是否有限制
一、最高法院脱逃罪追诉时效限制
脱逃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刑法分则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从这一罪状表述来看,脱逃罪是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逃出特定的地点,脱逃行为在行为人非法脱离了监管场所时已经完成,因此脱逃罪是一种行为犯,从脱逃行为完成的那一刻就应当开始计算追诉时效。脱逃罪侵害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脱逃人在归案之前虽然一直在侵犯这种客体,但是这只是脱逃行为危害结果的持续,而不是脱逃行为本身的持续。这如同伤害犯罪一样,伤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伤害结果在被治愈之间,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将脱逃罪认为是继续犯,会造成脱逃罪没有追诉时效限制的事实。
二、最高法院脱逃罪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制度的功能与意义
犯罪是对刑法所保护法益的一种侵害,自然正义要求有罪必罚,使罪犯受到及时相当的惩罚,这同时也是刑法的使命和价值所在。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贝卡里亚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与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久。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
1、基于维护既定社会秩序稳定,维护刑事法律权威和尊严,确保刑事案件及时解决,节约刑事司法资源以及强化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等刑法目的的考量,对于一段期限内无法侦破追诉的犯罪,既不能弃之不理,又不能永久追究,也不能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因而在立法上设立追诉时效制度,它指明“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求刑权、量刑权即告消灭,刑罚亦随之消灭的一种制度。”
2、追诉时效制度既维护了刑法尊严,又能尊重既存秩序,“兼顾了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3、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的限制,其出发点在于为刑法力所不及的、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性措施。
4、具体来说,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对于国家司法机关而言,意味着对国家刑事司法权的约束和限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而言,则意味着对刑事自诉人刑事诉权的约束和限制。对于犯罪行为人而言,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存在,意味着任何公民都拥有了一项法律权利——不因已过刑事追诉时效的行为被定罪处罚的权利。
5、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法维护法律秩序的基本追求。追诉时效制度规定犯罪经过一段时间不再追究,是基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已经消解,对社会不再具有曾经显露过的潜在危害性。同时,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法人道主义精神,符合谦抑性的要求。刑法谦抑主义发端于法治的人道主义精神,刑法的容忍主张正是在刑法人道主义的指导下形成的。同时,追诉时效制度贯彻了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
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相信读者朋友们一定对最高法院脱逃罪追诉时效是否有限制有了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只有在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能避免自己违法犯罪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以后遇到类似这样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可以上做更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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