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下列关系应予以承认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
夏骏艺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05292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