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案发现场、受害人等等作出相应的勘验检查,但《刑事诉讼法》中对勘验检查也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否则的话很容易造成侵权。那究竟勘验检查的程序是怎样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勘验检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人身。
1、现场勘验
(1)保护好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调查访问,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物证检验
(1)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2)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二、侦查实验的程序是什么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检察长对自侦案件也可批准进行侦查实验。
(2)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3)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对于退回公安机关的,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复验、复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与勘验、检查相同。
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要是在进行勘验检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的话,那就会出现违法的情况,此时相关司法人员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特殊的人身体进行检查的,需要特殊处理,主要就是对女性身体进行检查的时候,一般由女医师进行。
总结: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案发现场、受害人等等作出相应的勘验检查,但《刑事诉讼法》中对勘验检查也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
More>>
·夫妻关系存续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关系存续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借款,也就是说这种债务是属于一个人的,配偶没有义务为其承担。但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婚后生活的除外;2、......
·司法鉴定程序过程有哪些?
众所周知,司法鉴定的结果或者结论对所涉及的案件审理具有重大影响,也就很看重司法鉴定的结果。但是您了解司法鉴定程序过程吗,我国对此做出来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司法鉴......
·房改房一方去世先继承人员的范围是哪些?
房改房一方去世先继承人员的范围是哪些?房改房一方去世先继承人员的范围是还有父母和子女。上市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
·一、服务业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服务业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
·在我国起诉离婚开庭原告可以撤诉吗?
在我国起诉离婚开庭原告可以撤诉吗?起诉离婚后可以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
·当事人约定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行《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勘验检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