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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权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会有遗失物品,或者是拾得他人丢失的物品的情况。特别是拾得贵重物品的时候,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其占为己有。那么拾得遗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权?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遗失物品所有权的相关资料。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之物。漂流物与 失散的饲养动物,通常也被视为遗失物。构成遗失物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须为他人之物;
  
  (2)须为动产;
  
  (3)遗失人占有之丧失须非出于本意,也非因他人之夺 取;
  
  (4)须非隐藏之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 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一规定不仅不同于多数 国家的立法例,而且与国外立法相比则过于简略,尚存 在一定差距:它仅规定了拾得物所有权之归属问题,至于拾得人之义务(如通知、保管、报告)等诸多相关问 题,均未予以明确规定。只是司法实践已形成如下习惯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立即通知所有人,如不知失 主为何人,则应发出招领通知并代为妥善保存,或者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处理。其中,对于在公共场所拾得 的遗失物,应交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处理;而于其他场所 拾得的遗失物,则应交公安机关处理。遗失物在发出招 领通知后,经过一定期间仍无人认领,即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收归国有。拾得人在占有遗失物期间,如故 意实施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行为,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拾 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有权请求失主支付报酬之问题 ,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此均持否定态度,其目的在于发扬中华民族拾金不昧之传统美德。但也有学者 主张:"我国有关民事立法宜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通常 作法,肯定拾得人具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出发,制定物权法时宜采用其他 国家或地区的通常作法,规定拾得人具有获得相应报酬 的权利,以平衡受领人和拾得人的利益,从而使拾得人 更自觉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综上所述,对于拾得遗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权的答案是否定的。而且拾得者如将遗失物损坏可能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自古以来中国一直以拾金不昧为传统美德。但出于维护双方的利益,拾得人有权利享受失主给予的感谢报酬。但不能借此恶意敲诈勒索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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