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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财产分割法官

  
  
  近年来,随着人的观念改变,离婚人数越来越多,离婚官司居高不下。离婚涉及到的最难处理的问题财产分割,打算离婚的人在了解离婚官司财产分割法官判决的依据以后就可以清楚的知道哪些财产属于自己哪些属于对方的。具体的内容可以随我们一起详细分析。
  
  
  一、离婚官司财产分割法官判决的依据
  
  
  1、《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依约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依法办理。依法分割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临界点是结婚登记之日,即结婚日之前形成的财产,各自名下的归个人所有结,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属性,不发生共有关系。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将某一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不禁止,约定有效。
  
  2、婚后财产共同共有。结婚日之后形成的财产,无论是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离婚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如离婚时未分割或遗漏分割,离婚后可以重新请求分割。
  
  3、跨界财产视情况而定。因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是结婚登记之日,该种界定,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对于不动产而言,只要查看权利凭证的日期即可;对于动产,只要查看商品的购买日期即可。但是,该种分类简单却并不公平,尤其不能处理如下特殊情况:
  
  (1)有些房产购买在婚前,取得房产证在婚后;
  
  (2)另外,有些房产,虽是婚后取得,但系夫妻一方父母全额代付款项购买;
  
  (3)有些房产,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但按揭款是婚后共同支付。此时,如果全凭房产凭证日期判断财产属性未免不公。这三种特殊情况,是新的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特殊规定:
  
  一是,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的,系一方个人财产;
  
  二是,婚后,一方父母代为全额付款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小孩名下的,房屋系该一方个人所有;
  
  三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起诉离婚的,需要经过诉讼程序以后,涉及到离婚官司财产分割法官将依法作出判决,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公正。财产分割一直都是离婚的最大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不少离婚调解不好的,最后只能通过法律解决。选择法律解决离婚,目的就是为了公平公正的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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