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社会力量调解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其他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当对等。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制度应当健全、调解人员经培训资质合格、调解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通过以上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当劳动者和企业直接发生了协商不能解决的事情的时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当对仲裁不服的时候,我们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国家的各种政策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都应该遵守。
总结: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
More>>
·刑诉法解释自诉人的范围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向被告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过程成为自诉案件。刑诉法解释自诉的群体都有哪些呢?自诉人的群体范围包括哪些呢?下面有我们来为您进行详细的一一解答。相信您在阅读......
·(一)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
(一)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诉讼(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3)符合......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学习法律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比如刑法有刑法总则,民法也有民法总则。新的民法总则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总则是对民事案件关于利害关系的都做......
·不正当竞争是指一切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一切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有竞争才能增强市场经济的活力,故而我国相关国家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鼓励竞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不少朋友由于不了解法律知......
·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
·我在厂里上班扭伤算不算工伤?
我在厂里上班扭伤算不算工伤?一、我在厂里上班扭伤算不算工伤?只要是否工作受到的伤就是属于工伤;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问工伤的,才能算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工......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