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是什么《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会责令改正,对于经营食品商品店铺,就要去得到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且严格按照销售产品进行,遵守《食品安全法》。
  
  
  
总结:《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是什么《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More>>

·行政处罚记录五年一消吗?
      行政处罚记录五年一消吗?一、行政处罚记录五年一消吗?行政处罚的记录五年不会消除的。正常情况下行政案件(处罚)记录(档案)在结案后,一般是这样处理:1.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者案值较小......


·高速上追尾撞死人刑事责任判几年
      高速上追尾撞死人刑事责任判几年高速上追尾撞死人要判刑多少年,要看撞死多少人和承担的责任而定,如果撞死一人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不知情销售侵权产品罚款多少?
      不知情销售侵权产品罚款多少?1、不知情销售侵权产品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就并不需要支付罚款,但是此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2、销售侵权产品的行政处罚标准是:(1)责令停止侵权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故意伤害轻微伤能刑事自诉吗?
      故意伤害轻微伤能刑事自诉吗?故意伤害轻伤微伤不能提起自诉。提起自诉是发生在刑事案件中的,而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害......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流程是怎么样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流程是怎么样的?1.录入合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导入买卖双方当事人及房屋信息,当事人在线填写价款、付款方式等合同其他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网签合同文本。2.签章确......


·认定故意伤害罪注意什么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打架斗殴,更有人故意殴打他人,有时候可能是双方无意伤害他人,有时候也是故意伤害他人,那是不是故意伤害他人就构成犯罪,若需要对故意伤害罪进行认定的话,此时认定故意伤......


《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是什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夏骏艺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05292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