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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法集资认定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银行非法集资认定法律责任 ,这要看是银行职员自己的行为还是银行机构的行为,如果是银行职员,债权人虽应该为自己的投机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银行也有推卸不了的责任。银行内部监管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监管员工一切不合规的金融活动,员工这种行为是银行监管不力,监管不应该依赖于任何条件。
  一、银行非法集资认定法律规定有哪些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现在银行非常集资的现象层出不穷,之所有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人们信任银行,认为银行安全,才会把钱存进银行里,办理投资产品,银行也是利用这一点来诱导客户投资。若银行非法集资事实确凿无疑,那么银行非法集资认定法律规定个人诈骗十万、单位诈骗五十万以上将予以立案。
  银行非法集资认定法律责任,银行侵犯了国家金融制度的管理,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这其中有个人诈骗行为,银行诈骗行为,不管哪种行为,都有故意侵占他人财产的罪行,银行非法集资,就是利用了人们对银行单位信任来欺骗客户,达到诈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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