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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需要章程么?

  在我国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需要章程么?
  
  有很多的人都会觉得现在的大学生跟过去老一代的大学生是不能够同日而语的,可实际上大学生呈现出来的一种朝气蓬勃的状态却是将来步入社会以后最需要的。有很多在学校就志同道合的这部分年轻人可能就会凭着自己的冲劲,毕业以后几个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而下面我们给您介绍的内容主要是在我国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需要章程么?
  
  一、在我国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需要章程么?
  
  章程一般是公司所需要的,合伙企业不需要。但是,合伙企业需要合伙人拟定合伙协议,确定相关内容,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往往由几个关系比较亲密,互相间比较信任的朋友组成,由于设立程序简单,又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是被采用得比较多的经营组织形式之一。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何注册有限合伙企业
  
  首先提出名称申请,申请名称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名称核准后,即可正式申请设立,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正式申请登记申请的材料目录包括: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可见,有限合伙企业也并不一定非要设立公司的章程,不过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共同创办的,因此在创办的时候各方就一定要协商着来拟定合伙协议,合伙人将来对于企业的相关权利都要通过此协议来进行约束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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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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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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