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刚结婚3个月起诉离婚吗?

  刚结婚3个月起诉离婚吗?财产如何分割?其实,法律上还是一样 ,每人一半。除有特殊情况,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办理过婚前财产公证证明的,因为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不予分配这部分财产。下面看一下详细资料。
  
  刚结婚3个月可以起诉离婚,如果确定只能离婚来解决问题,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婚后共有财产,对于登记在各自名下婚前取得财产,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两人离婚只能分割属于两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他人不能分割属于夫妻俩合法拥有的财产。对于财产分割分配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对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有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刚结婚3个月起诉离婚吗?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已经是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也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观条件之一,同时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是影响法院判决的重要因素。有关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律师和有关政府民政部门。
  
  
  
  
总结:刚结婚3个月起诉离婚吗?财产如何分割?其实,法律上还是一样,每人一半。除有特殊情况,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办理过婚前财产公证证明的,因为不属于夫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More>>

·交通事故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是造成了人员的受伤还是车辆的损坏,此时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之后,才能实际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是怎样的,那么以后才能据此要求赔偿。那到底交通事故鉴定的内容都有哪些呢?......


·一、大邑误工费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一、大邑误工费是如何进行认定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机会和劳动报酬的赔偿,被告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后仍从事一定......


·起诉离婚共同财产清单范本内容有哪些?
      起诉离婚共同财产清单范本内容有哪些?一、起诉离婚共同财产清单范本内容有哪些?离婚起诉书范本:民事起诉状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


·一、交通事故人伤死亡需赔付65万由谁支付?
      一、交通事故人伤死亡需赔付65万由谁支付?在交通事故中,由于所负责任不同,索赔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但是最好立即保护现场,向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会同保险公司......


·员工请假被拒自杀工厂是否有赔偿
      工厂没有过错的话,不承担责任,更没有赔偿。同时员工自杀不属于工伤。遇到员工自杀,用人单位应第一时间报警及通知家属,并通过录像、证人证词、物证等手段保留必要的证据。无论依地方规定,还......


·如何区分遗失物和无主物?
      如何区分遗失物和无主物?人们在生活中捡到物品时,怎么处理是个棘手的问题。捡到物品可以分为遗失物和无主物,对于无主物的归属,一般采用优先占用的原则,而遗失物的处理方式则不同,需要拾到......


刚结婚3个月起诉离婚吗?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夏骏艺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05292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