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每一种犯罪都规定有立案标准,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那个标准,才会被评价为犯罪。那么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有哪些呢?今天,本站我们为您整理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刑法》中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流程进行工作,因为公职人员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所以在出现了渎职罪或者是玩忽职守罪后也是会给公民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公民在发现了任何的渎职行为或者是其他违法行为后都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总结: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每一种犯罪都规定有立案标准,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那个标准,才会被评价为犯罪。那么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More>>

·劳动关系中工伤轻伤可以赔多少钱
      劳动关系中工伤轻伤可以赔多少钱?工伤轻伤的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计算依据是:(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


·验资后又转出被判属抽逃出资吗
      验资后又转出被判属抽逃出资吗一、验资后又转出被判属抽逃出资吗2011年修订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认定......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每一个地区都有林业局,对于林业局犯错我们国家是有着林......


·北京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北京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相信您都听说过防暑降温费,各地区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防暑降温费的标准,同样,北京也制定了北京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北京所有的企业单位,只要符合要求的,都......


·一、哪些工作可以随时辞职?
      一、哪些工作可以随时辞职?临时性的工作可以随时辞职,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辞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夏骏艺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05292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