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的一般形式有哪些
企业宣传和商业广告是促成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发生商业交易关系的媒介,是经营者之间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今社会的商业竞争已经变成了宣传和广告的竞争。因此,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再分别情况进行规制,对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非常重要。日前,归纳了虚假宣传的六种表现形式:一、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经营者以向公众介绍某一科学研究成果的形式,把科学上未做定论的研究进行定论性宣传,进而达到掩盖事实的真相、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目的。因此,虽然这种宣传具有非真非假的特点,但从误导消费者的角度看,仍属于虚假宣传范畴。二、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例如,在一起有关“电暖器”的案件中,被告将“节能”作为自己产品的突出性能特点,并具体告知社会公众额定功率为800W的该产品所散发的热量能够相当于1500W同类产品的散热量,电耗将会节约一倍以上。这种与科学定律相悖的广告用语对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极具影响,必然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符合客观实际是此类虚假宣传的重要特点。三、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一些经营者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在广告中对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已取得专利证书。实施这种行为的虚假宣传者主观恶性较强,一般含有明显的欺诈性。由于这种宣传行为一般针对的是专业性较强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更难以识别宣传的真伪,从而造成更恶劣的影响。四、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忠告性用语宣传一般采用扉页或宣传单的形式夹在产品中,他不是对产品的功效和品质等的宣传介绍,而是要消费者警惕产品的真假及优劣。在虚假宣传案件中,“忠告”所指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或是被歪曲的,他所暗藏的是抬高自己商品的地位,暗示只有自己的产品是“真”的、“优”的,从而取得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他对手的目的。五、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如一家企业在其公司简介、产品简介、产品广告等处使用包含“清华大学”的宣传用语,旨在向消费者暗示其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特殊的联系。这种虚假宣传方式不同于商业诋毁、冒用知名商品的商标外观等行为。因为经营者本身有自己的商标,如此宣传的目的不是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而在于借助他人的影响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六、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例如,宣称产品是“首创”、“独家经营”等。此类案件中的经营者和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对产品性能、质量、用途的宣传和介绍通常是真实的,经营者正是利用消费者肯定名牌,相信首创质量高的观念,在产品的外包装、附赠的宣传单或广告中打出醒目的标识,以这种具有明显排他性的宣传语言。这种宣传用语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从而达到误导消费者,侵占其他同业经营者市场份额的目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也成为我国有关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为的还是能够尽可能多的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不仅仅是广告主,这种情况还有可能出现在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身上。而之后,也就需要对虚假广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企业宣传和商业广告是促成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发生商业交易关系的媒介,是经营者之间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今社会的商业竞争已...#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
More>>
·上海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我国经济发展最好、最繁荣的的地区,也是承载着很多年轻人的梦想的地方。很多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博士生都会到这里来求职,实现他们的梦想。但是,在工作中,由于意外或是其他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仲裁可以复议吗?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仲裁可以复议吗?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仲裁不可以复议,在我国,仲裁机关有以下类别。1、商事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是社会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
·什么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
·上市公司合并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合并流程是怎样的一、订立合并协议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
·欠钱不还没借条怎样去法院诉讼?
欠钱不还没借条怎样去法院诉讼?一、欠钱不还没借条怎样去法院诉讼?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
虚假宣传的一般形式有哪些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