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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低下司法鉴定费用以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法律上对于智力低下的自然人都会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对此类公民所适用法律也有所放宽,考虑到其认知能力,通常会对其处罚降低或者赦免。该如何认定这一标准呢?智力低下司法鉴定费用是多少呢?请看我们的解答。
   一、智力低下司法鉴定费用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例 2000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71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例2000
  法医精神病鉴定72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1000
  注:“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二、智力低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标准
  关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我国只规定了包括痴呆症人在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立法当时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基础上设立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成年人,比如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等。此时,关于规范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法规就显得狭窄,更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而这些人的离婚问题又屡屡出现,那么此类离婚诉讼的能力就亟待法律来规范。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作扩大、解释,其范围应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特殊人群。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是否离婚应由其自己决定。离婚的身份性比较浓,掺杂了当事人的感情色彩。“清官难断家务事”,每个人对于婚姻的理解和体验是不一样的,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当事人自身。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任何人不能越俎代庖,在婚姻问题上为他人决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情感需求,在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的时候,比如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我们应尊重其对婚姻的自由决策权。所谓“鞋子是否合适只有脚才知道”。显然,维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专属于本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表示。
  认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精神病人,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对于精神病人,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绩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作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为审查条件。对于患有其他疾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参照医院的诊断证明。
  3、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所认定的事实。同时,也包括周围群众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左邻右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对这类事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病情的情况,比如,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第四,关于在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解决当事人对此项诉讼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
  我们上文有智力低下司法鉴定费用的基本会涉及到的鉴定种类与费用明细。需要的朋友可以大致参考。我国法律对于智力低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处罚标准较低主要是考虑到其个人本身行为能力有限,所以也希望监护人可以起到监护作用,不要让他们做出过激行为。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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