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设立股东会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不设立股东会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一、不设立股东会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些特殊的公司形式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其职权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行使。
  
  (1)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做出相应的决定,该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从原则上来看,公司是一定要设立股东会的,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那么也允许不设立股东会。而设立的股东会也需要履行一定的职权,比如对公司是否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审议批准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报告、对公司增资或减资作出相应的决议等等。
  
  
总结:不设立股东会的情形具体有哪些一、不设立股东会的情形具体有哪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些特殊的公司形式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其职权由公司的董事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More>>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两个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两个吗?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两个吗?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为了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男女双方只有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后,才会成为合法夫妻。但实践中会有一些夫妻虽然拥有结婚证,但仍然会被法院判决无效,它包括了重婚、未到合法年龄结婚等情形。那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


·别人欠钱不还怎么追债
      我们在生活中把钱借出去往往是熟悉的亲戚朋友或者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但是俗话说借钱容易还钱难,当我们在遇到那种故意不还钱的或者故意拖欠钱财的我们应该及时处理。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的完善我......


·一、 对于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
      一、对于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2)继承人在......


·公司辞退员工补工资几个月?
      公司辞退员工补工资几个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劳动合同法所称月工资是指什么
      工资是劳动者体现劳动成果的一个重要体现,无论是单位找员工还是员工找单位,工资的多少都是最重要的一个标准,那么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所称月工资是指什么,具体又是怎么计算呢?下面我们来一起了......


不设立股东会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夏骏艺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05292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