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合同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合同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一、合同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如何区分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
  
  (一)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要求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本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两者强调的内容不一样,不成立合同强调的是程序内容不合法,无效合同强调的是实体内容不合法。
  
  (二)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尽管当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的义务。
  
  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不过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已。此外,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消灭,因为此时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
  
  (三)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从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断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种: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很显然,不成立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无效标志着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五)二者的保护性不同。
  
  实际生活当中,由于当事人缺乏订立合同的常识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有些条款没有订立或约定不明确,致使合同难以履行,如一律确认为不成立合同,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又不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我国法律对此采用相对不保护原则,即在承认必要条款空缺或约定不明的合同未成立生效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对合同质量要求、价款、履行期限、地点,专门作了补救性的规定,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适用补救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合同的条款空缺不明是个别的;大量的条款不明或空缺视为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一致性意见。二是法律已作了规定可以补救的条款,如合同的数量、标的条款空缺或约定不明法律没有规定补救方法,实际上也不可能进行补救。三是当事人已约定的其他条款必须合法,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合同无效,法律则是无条件地宣布无效,采用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因为无效合同的内容一旦付诸履行,势必会给对方当事人或给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秩序。
  
  合同首先要成立了,那么之后才能说生效的问题。虽然很多时候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要式合同,一般是在交付了标的物之后,那么才算是合同成立。至于合同的生效,就要求合同内容是建立在当事人平等且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除此之外还要求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总结:合同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一、合同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2、当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More>>

·一、公众人物童星算童工吗?
      一、公众人物童星算童工吗?不算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童星是已经经过监护人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吗?仲裁当事人应按照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遗弃家庭成员时间算多久构成遗弃罪?
      我们常说相亲相爱一家人,家庭成员之间本该是相互照顾共同成大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遗弃家庭成员的现象发生,遗弃家庭成员从道德方面应该受到强烈的谴责,而从法律方面,遗弃家庭成员......


·一、不签劳动合同随时离职可以吗?
      一、不签劳动合同随时离职可以吗?不签劳动合同是可以随时离职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用提前30天。在离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二倍的......


·房屋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房屋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是什么一、房屋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


·法律诉讼里的标的额是什么意思?
      法律诉讼里的标的额是什么意思?合同标的额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的价值,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物品的总价款即为该合同的标的额。标的一般就是标的物,也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


合同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夏骏艺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05292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