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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残疾赔偿金是否有免赔的情形?

  
  一、交强险残疾赔偿金是否有免赔的情形?
  
  
  要看具体的情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并未规定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可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
  
  
  交强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进行收支,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以实现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系法律明令禁上的行为,因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失,致害人应当罪责自担,而不能让交强险为其提供保障。因为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从本质上讲,是代替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交强险虽可为驾驶人员的过失行为提供保障,却不能为驾驶人员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负责,如果交强险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险保障,不仅等于是在利用交强险的公益性质,让众多遵纪守法的人为违法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更是在纵容和鼓励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违背社会公理的。尽管如此,基于交强险的特性,《条例》仍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免责的情形下根据受害人的需要垫付抢救费用。
  
  
  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只有下例四个条件是免赔的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及其性质的认定,有着不同的规定,体现出不同的态度。
  
  
  (一)、生活补助费
  
  
  1、《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但在第119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残疾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其文义,应理解为对受害人因受损害而导致生活资源减少或者丧失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在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均作了类似《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3、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最先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法律。而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残疾赔偿金作了规定。这两部重要的法律,对于致人残疾的人身损害赔偿,都是在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内容之外规定了残疾赔偿金。
  
  
  为此,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观点都倾向于认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有变化)。而且参与制定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部门也作此解释。
  
  
  最明显的是,在2001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则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因此,在司法上,残疾赔偿金的性质被确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有变化)。
  
  
  (三)、财产损失的补偿
  
  
  4、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药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这一规定也使用了“残疾赔偿金”的名称,但是,与以往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不同的是,这部法律把残疾赔偿金定义为对公民的人身遭受损害导致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而且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赔偿财产损失、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来判断,此法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四)、物质损害赔偿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规定,确认为因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财产赔偿。
  
  
  5.1该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5.2第18条则专门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5.3第25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5.4第31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及本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从这些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本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根据具体法律性质确定
  
  
  6、根据上述的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必须将之置于具体的法律文件中来理解。孤立地从“残疾赔偿金”这个用语本身来说,是无法判断其性质的。因为不同的法律文件赋予了其不同的法律性质。
  
  
  综合上面所说的,残疾赔偿金一般是赔偿给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而对于这笔赔偿金一般保险公司是会进行评细的调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给予赔偿,只要和免赔的情形相符合,那么这笔赔偿金就不会进行发放,所以,一切都必须要真实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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