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哪些情形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一、哪些情形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后仍有效的条款
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第二、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第三、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第四、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第五。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六、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
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进行清理的主体--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财产评估机构,清理的范围--比如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还是库存产成品,以及清理的方法--比如按照政府定价还是市场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
合同有成立的时候,那必然也就有解除的时候,一般合同的解除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除此之外其实满足了约定的解除条件,那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这比较常见的就是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从而不得不解除合同。
总结:哪些情形当事人可解除合同一、哪些情形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
More>>
·遗产继承公证处流程应该怎样办理
遗产继承公证处流程应该怎样办理1、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2、提交证明材料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现在很多人在各机关单位身居要职或者有一些权利,当中有一些人会利用这些权利来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做事,这种情况属于职务违法和犯罪,那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为您讲解......
·部分地区存在限购令,导致人们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而
部分地区存在限购令,导致人们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而有些人为了购买第二套甚至是第三套房产,会选择借用他人的名义买房。但是借名买房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借名买房时的......
·我们在工伤认定复议后怎么办?
发生工伤只有在做了相关工伤认定后才能申请相关赔偿。可是,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认同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那么,我们在工伤认定复议后怎么办?为此......
·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有哪些一般诉讼文书都是以法院派人上门、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但是这样既费时又费钱。新民诉法八十七条新增了:“经送达人......
·合同约定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约定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是怎样规定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
哪些情形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