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原劳动合同不解除签订另一个怎么办?

  原劳动合同未解除,又签了新合同,这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按新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是可以变更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在原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质上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应当履行新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2)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3)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即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按质、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4)协作履行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变更和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原劳动合同不解除签订另一个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变更的行为。应该按照第二个劳动合同的签订来进行工作,因为这个是我们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也需要我们大家去了解,我们对待工作要认真,对于劳动合同要实际的履行其原则,和单位要共同努力共同履行。
  
  
  
总结:原劳动合同未解除,又签了新合同,这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按新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More>>

·公司,企业在招纳员工后,正式录用后会给员工缴纳各种保险,或者
      公司,企业在招纳员工后,正式录用后会给员工缴纳各种保险,或者没有单位的人也可以在当地的有关部门为自己缴纳。那么,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就有了要求和限制。您普遍对于“什么时候需要交五险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提交资料,业务部门审核之后,提交财务部门,是按月划拨的,自提交资料之日起一般60日内支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欠钱不还店正在转让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店正在转让怎么办?
      欠钱不还店正在转让怎么办一、欠钱不还店正在转让怎么办?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起诉的流程是: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担任挂名公司法人报税是必须的吗?
      担任挂名公司法人报税是必须的吗?我们您都知道企业和公司都是定期的要向国家上缴一定的税务的,对于公司的方面上缴税务是法律规定的是一定要执行的。但是现在我们生活中有许多公司是挂名法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立法机关会以本国实际为基础,设定新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立法机关会以本国实际为基础,设定新的法律规范,对于那些不再适用的规定也会加以修正。租售同权政策就是新颁发的一项规政策规定,就实施效果来说,租售同权能解决什么......


·公司法混同人格的表征因素有哪些?
      公司法混同人格的表征因素有哪些?第一,人员混同。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


原劳动合同不解除签订另一个怎么办?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夏骏艺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05292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