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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批捕科的程序是什么

  一、检察院审查批捕科的程序是什么
  
  
  1、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4、已被拘留的,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检察院批捕科已批捕的案件办理程序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4、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也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二)检察院批捕科不批捕的案件办理程序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对嫌疑人的批捕权利一般是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其中的办案过程是需要公安机关提交相应的批捕书和证据材料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在对证据确定后批准逮捕嫌疑人,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批捕的程序,都是由一定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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