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条款

  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条款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二、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以上8种情况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发生交通事故时,笔者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同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拍照保留证据,以免产生更多的纠纷。而逃逸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科技技术发达的今天,一旦逃逸,必定会面临牢狱之灾。
  
  
总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条款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More>>

·不仅仅是买房子,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也是必须的过程。这就需要出
      不仅仅是买房子,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也是必须的过程。这就需要出租双方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证明了。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的相关信息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办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


·分公司能兼并收购吗
      正常来讲,分公司不可能被当作主体单独收购。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


·一、醉驾判拘役会不会取消养老金?
      一、醉驾判拘役会不会取消养老金?醉驾判拘役是不会取消养老金的;按照《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


·合同终止情形一共有几种
      合同终止情形一共有几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


·派出所可以公证借条吗
      派出所并没有开展借条认证这样的业务,这种情况可以到司法局公证处办理司法公证。借条属于借款合同,可以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条款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夏骏艺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05292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