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哪些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哪些
  
  在夫妻债务当中,那种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就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夫妻债务中就分为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当然,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也就需要个人来承担了。通常在离婚的时候总是少不了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其中可以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先清偿共同债务,如不足的话,则由离婚夫妻协商约定怎么清偿债务。
  
  
总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哪些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哪些在夫妻债务当中,那种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就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More>>

·借款算受贿吗,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在司法机关审判受贿案件的时候,发现其实受贿的表现形式是非常多的,有些情况下,甚至受贿这种行为表现得是非常隐蔽的。例如说国家有些公职人员利用自己向别人借款的借口,看似借款实则要求别人......


·在我国规定的交强险由谁赔偿
      交强险,现在在我国交通事故多发期之内呈现出了特别重要的社会意义,最起码有了交强险我们在经济赔偿的这一块是减少了一定的压力的。如今,绝大多数的人买车还是会依法遵从国家的规定购买交强险......


·土地使用权评估市场法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评估市场法的实施步骤是什么?一、土地使用权评估市场法的实施步骤是什么?1、广泛搜集交易资料,确定比较案例。选取的供比较参照的交易案例,与待估土地应具有相关性和替代性,......


·人死后债务应当怎么处理?
      人死后债务应当怎么处理?人死后债务可能需要由死者的配偶来还,也可能需要由死者的继承人来还。具体的债务偿还情形如下:1、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债务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


·犯罪预备成立条件有什么
      犯罪预备成立条件有什么关于犯罪预备的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


·石家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每年,石家庄市都有大量的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办理离婚的时候,除了分割财产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争夺子女抚养权。没有拿到抚养权的一方,要每月承担一笔抚养费,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抚养费......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夏骏艺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05292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