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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为贵的中国式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和为贵的中国式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  一、夫妻离婚有哪些方式,调解是否为必经程序?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知,在我国夫妻感情破裂时可以选择的离婚方式有以下几种:
  
    首先,在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其次,如果夫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选择找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最后,相关部门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想通过相关部门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在诉讼阶段法院介入的调解则是解决离婚纠纷的必经程序。
  
    综上可知,当事人起诉前的自我协商及找相关部门调解均非离婚必经程序,但若其中一方将离婚诉诸法院,法院的调解则是必经的,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出判决。
  
    二、 如何通过调解解决离婚纠纷?
  
    1、实践中,调解分为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
  
    诉讼外调解离婚是指男女一方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离婚的程序。所谓的“有关部门”通常是指司法机关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等。诉讼外调解中最常见的就是人民调解委员根据夫妻自愿原则就离婚纠纷所进行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相对较为温和,不像诉讼中那样双方处于对立抗衡的地位,可以达到不进一步伤害双方感情,在较为和谐的情况下平等的进行协商;另外,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能够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同时也能有效的防止当事人轻率离婚,起到较好的社会作用。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以转至诉讼程序。
  
    通过民间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诉讼外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遵守协议约定,不可以根据该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先依据该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效力,取得生效判决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故诉讼外调解达成初步离婚合意后,当事人需注意离婚协议条款的设置,为避免出现条款约定歧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及不具有可执行性等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拟定。
  
    2、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可知,诉讼中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基于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的相关规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双方经法院调解和好,则不用制作调解书。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应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结语】
  
    恋爱的天空,最是风景独好;婚姻的世界,需要旗鼓相当。彼此懂得,共同成长;互相成就,琴瑟和鸣的两个人,才可能让恋爱的感觉在婚姻里更绵延更芬芳。现实中的“闪婚”族,很多都会一不小心就演变成“闪离”族,真是:林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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