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行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导致死亡

  非法行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导致死亡
  
  一、非法行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导致死亡
  
  首先,非法行医罪是指造成死亡的行为。根据规定,造成病人死亡的人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非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不具备非法行医资格,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病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何赔偿非法行医造成的死亡
  
  如果非法医疗行为造成死亡并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害者的家人可以要求死亡赔偿。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致残,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因生活需求增加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和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因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和治疗情况,在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之外,赔偿被害人亲属在处理丧葬事务中发生的丧葬费、扶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交通费用、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非法行医一般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具体行为就有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等等。而在这些情况下造成就诊人损害的不同,做出的刑事处罚也不同。
  
  
总结:非法行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导致死亡一、非法行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导致死亡首先,非法行医罪是指造成死亡的行为。根据规定,造成病人死亡的人将被判处10...#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More>>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


·一、醉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
      一、醉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用?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用?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


·用假章签合同但公账未转钱算合同诈骗吗
      算合同诈骗。利用假公章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


·广州私募基金注册条件有哪些
      广州私募基金注册条件有哪些一、广州私募基金注册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


·1、交通事故发生后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请交警到达现场。2、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获者,自查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


非法行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导致死亡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夏骏艺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05292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