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骏艺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行为如果法院判决撤销的话,那么都是必须要符合法律的条件才可以实施此行为,只要行政的处罚有明显不当的话,法院也确定有错误的,那么就能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处理案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符合规定也是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总结: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More>>

·如果借条超过二年如何起诉
      如果借条超过二年如何起诉债权人能否在诉讼之前,收集到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很关键。假如在2年之内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仲裁等,并且有证据证明,那么就会......


·签订了劳动合同自离没有工资吗
      劳动者自离的,是有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样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样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夫妻共同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违约责任合同是否过错?
      违约责任合同是否过错?一、什么是合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民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


·一、婚前协议不公证是否有效?
      一、婚前协议不公证是否有效?所谓婚前协议,可以理解为的合同的一种,既是合同,应该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一、遗嘱公证长安公证处费用是多少?
      一、遗嘱公证长安公证处费用是多少?从《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来看,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另外,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


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夏骏艺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05292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