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的效力如何
录音证据的效力如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今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已经不限于过去的传统证据了,电子数据、录音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有的人质疑录音证据的效力,对此最高法曾经做出了相应的批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批复是如何解释录音证据的效力。
一、录音证据的效力如何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是什么
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通过上文对录音证据的效力介绍,我们知道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那么仍然会被排除使用。希望各位在收集录音证据的时候,能偶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同时也不要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
总结:录音证据的效力如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今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已经不限于过去的传统证据了,电子数据、录音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有的人质疑录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
More>>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哪些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依......
·加班补调休是属于合法的吗?
加班补调休是属于合法的吗?一、加班补调休是属于合法的吗?只要双方同意就是合法的;1、用人单位,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按排补休。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或法定休假日......
·一、交通事故致残调解好还是起诉好?
一、交通事故致残调解好还是起诉好?如果调解可以达到自己的满意就不需要起诉,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情况还要看交通事故是否严重。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
·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归谁?
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归谁?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归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每平米多少钱?有固定的标准吗?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每平米多少钱?有固定的标准吗? 目前国家对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见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一、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录音证据的效力如何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