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
有不少法院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实践中,各地对“寻衅滋事罪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列举了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多次”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诉时效期限依照刑法规定应为十年。“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有的寻衅滋事“多次”行为时间持续近十年,但因为没过追诉时效仍作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所致,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法律和司法实践之间出现严重脱节,使执法者在执法尺度和执法效果上如何把握无所适从。因此,寻衅滋事罪在“多次”的时间标准上应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必要。所以,各省可以根据省内治安环境、打击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规定。
二、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多次”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三、“多次”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不少办案人员认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的同一类型要达到多次,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也是以这样的标准执行。对于“多次”寻衅滋事的,不论其行为是否属同种类型的,都应当累计计算,都应当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论,此举无意逆轻刑化和诉讼经济原则而上,恰恰正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有力体现。
寻衅滋事罪多次的认定对于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看法,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还需仔细根据您所处的位置以情况而定。刑法中对于犯罪情节的认定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确定,如果您对于这方面的问题还有疑问的话,请您来电咨询的在线律师。
总结:有不少法院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实践中,各地对“寻衅滋事罪多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夏骏艺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
More>>
·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什么
男女一旦结婚的,那么此后不管是哪一方取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婚后财产了。而对于婚后财产,大部分都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而在婚前的财产,就是属于个人所有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前个......
·商标无效答辩后被维持注册怎么处理?
商标无效答辩后被维持注册怎么处理?一、商标无效答辩后被维持注册怎么处理?商标无效答辩后被维持注册,如果当事人对于这种结果不满意的话,还可以向商标委员会提出异议。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
·他项权证迟迟没办好如何查询
房屋的他项权证如果迟迟都办不下来的话那肯定会影响到买房子的进度,因为银行现在的规定是必须要见到房屋他项权证才有可能会同意当事人的贷款申请。不过对他项权证的办理进度也不能一直就在家里......
·单方签字的合同销毁权有效吗?
单方签字的合同销毁权有效吗?单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在法律上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如果签字盖章的一方将该文本作为有效的要约,相对的没有签字盖章的一方只要对该文本作出一个有效的承诺,该合同就......
·一、河北交通事故8级伤残赔偿标准会包括什么项目?
一、河北交通事故8级伤残赔偿标准会包括什么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
·离婚时没要孩子抚养权可以要回吗?
离婚时没要孩子抚养权可以要回吗子女抚养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抚养权是法定的权利义务,一般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存在该项权利义务,是对未成年子女的......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5052927793
www.nj64.com
|